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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永泰铸业因环保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被罚20万元

来源:宜春人才网 时间:2021-05-14 作者:宜春人才网 浏览量:

 2021年5月12日,江苏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政府发布一则《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据处罚决定书显示,违法企业为盐城市永泰铸业有限公司。

  

  据处罚决定书称:盐城市永泰铸业有限公司位于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北区,

  我局2021年1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月7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年表面处理1万吨不锈钢零件(自主配套)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气、废水设施以及危险废物库房未通过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审批意见、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环滨罚告字[202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盐环滨罚听告字[2021]6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4月2日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2019年4月项目通过环评审批,2020年7月份签订项目验收合同,2020年8月份第三方对现场进行了采样检测,期间因疫情影响专家不能来滨,多次协调,一直未能验收。环保局检查后我公司立即停产,积极整改,对处理池、冲洗池、废气收集的管路及吸尘罩重做,对固废库、水处理药剂仓库进行改建,请求减轻处罚。2021年5月10日,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认为,当事人检查后积极整改,已委托第三方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从轻处罚。

  我局决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作出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

  而通过天眼查显示盐城市永泰铸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05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薛涵,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钢铸件、铁铸件、机械零部件、金属管件加工、销售,不锈钢阀门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等。

  

  同时,天眼查还显示:该公司自身风险11条、周边风险9条、预警提醒8条、开庭公告1条

  近年来,江苏盐城滨海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筑牢生态环境底线,着力补齐生态文明短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打造经济发展与绿色生态高度融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绿色家园。目前,滨海共有两个省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对全县空气质量进行24小时自动监测,能够监测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四项气态污染物和PM10,PM2.5两项颗粒物,并将检测数据实时传输到省环境监测中心,同时这些数据也为滨海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的不断优化,不仅让滨海的颜值翻倍,也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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