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宜春市政府新闻办、宜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介绍宜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宜春市将实行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
宜春市自建立职工医保制度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在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小额医疗费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需求的提高,个人账户的局限性也逐步凸显。主要问题是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够,减轻负担效果不明显,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不能用,另一方面也存在不法分子套取个人账户、实施欺诈骗保的现象。
《实施细则》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式保障模式。《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线为6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60%、55%和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00元。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水平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根据省《实施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使用对象上,拓宽到家庭成员(子女、配偶和父母)共济使用。在使用项目上,拓宽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药品、医疗耗材的个人负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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